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鍾鳳軒
- 原告上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上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鳳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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