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42號
- 債權人
- 長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月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樟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樟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應先提出已交付2,283,750元之買賣價金予債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權人雖有提出大甲幼獅000014號存證信函主張已解除契約云云,惟細繹上開存證信函內容僅催請債務人屆期交貨,否則即採取法律行動,充其量僅能認係催告交貨之意思表示,推認已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自應提出明確之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應提出錄音檔之逐字不漏、完整之錄音譯文(內容應與錄音內容相符,且照與對話內容相符完全照譯,不得增修或自行更改為有利於己之解讀,若有不符,將不認為有證據能力)。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