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754號
- 債權人
-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盈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仁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仁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經債務人簽章之出貨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