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801號
- 債權人
-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旭騰
- 前列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前列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前列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
張宇脩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權人各別請求)。
二、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三、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四、債務人華府DC二期雙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與債權人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別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或發票。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