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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9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務人
吳世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世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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