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086號
- 債 權 人
-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茂
- 非訟代理人
- 陳芳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斯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阿斯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855,74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明細表【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等】,其中利息、違約金均須列載明確。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請求之應償還金額、利息、違約金各若干?應分別列明,並以明細表說明;另利息是否符合民法第205條規定,違約金是否有民法第252條規定,過高應予酌減等問題,均應具狀敘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