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2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禾康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柚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兩造簽章系爭清洗機完整之契約書或類此書面。

四、請求金額5,085,545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證四-1分三部分:

1、就已付定金1,212,750元,應提出已付定金之證明文件。

2、代墊薪資及費用部分1,620,545元,應逐一檢附各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3、違約金部分3,465,000元,應列明半年之起迄日期及其計算方式。

五、本件刑事詐欺部分,應提出檢察官起訴書、刑事一、二審判決書完整影本。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