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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3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徐偉峰
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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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呂聰富
債務人
呂聰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__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12)。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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