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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5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燮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進富玻璃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進富玻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5,2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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