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115號
- 債權人
-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格工程行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尚格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孫桂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