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291號
- 債權人
- 榮光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或確定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等)【註: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或其他財產給付之法律關係…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