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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軒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承軒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74,81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明細表說明【載明受貨人收受貨物期日及簽收證明、運費計算方式及明細】,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與前項明細表相符,足以勾稽核對之發票、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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