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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催字第1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曾東新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催字第00012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1-2  1 375  002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7-5  1 1000  003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8-7  1 1000  004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9-9  1 1000  005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10-5  1 1000  006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1-3  1 10000  007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2-5  1 10000  008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3-7  1 10000  009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4-9  1 10000  010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5-0  1 10000  011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6-2  1 10000  012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7-4  1 10000  013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8-6  1 10000  014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09-8  1 10000  015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10-4  1 10000  016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11-6  1 10000  017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12-8  1 10000  018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0013-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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