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 抗 告 人
-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男
- 相 對 人
-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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