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林榮清
- 聲請人
- 劉貴賦
- 聲請人
- 蔡埔田
- 聲請人
- 張恩誼
- 相對人
-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琬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許錦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