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沈唯泰
- 相對人
- 謝禛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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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應撤銷和解契約書,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