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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謝志偉

  • 原告
    吳宗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吳宗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毓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 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09,200元,惟尚未 繳納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 ㈡另請聲請人具狀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⒈正常工時為何? ⒉所請求加班費之性質究為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國定例假日加班或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金額如何算出來的)? ⒊有關相關打卡、簽到紀錄以證明確實有加班之事實? ⒋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三、如不諳法律,請自行諮詢或委任具勞動事件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各區公所、市政府、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均設有免費法律諮詢,請於各該服務時間多加利用),並促進訴訟經濟,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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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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