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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黃毓胤

  • 原告
    吳宗環
  • 被告
    銘毓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吳宗環 相 對 人 銘毓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 ,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 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加班費而聲請勞動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係 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19頁),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參(本院卷21-33、39頁),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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