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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成致霆
相對人
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思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發還固定獎金28,000元等語,然卻無繳交調解費用、亦未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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