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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朱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達有限公司(峻富物流)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表明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法人者,應表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以資特定其人別,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勞動調解聲請狀有下列闕漏:

㈠相對人:調解聲請狀中之相對人為泉達有限公司(峻富物流),公司設址為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並未記載公司法定代理人,然經本院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泉達有限公司與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之二家公司,公司設址均非上開聲請人所述之地點,故聲請人應確定所欲聲請調解之對象,並具狀表明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正確地址。

㈡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人於聲請書狀內主張自113年10月1日受僱(承攬)於相對人。故本件兩造究為勞動關係或承攬之法律關係,聲請人應確認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新臺幣(下同)30,000元係如何計算出?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計算式及相關事證。

㈢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聲請人應一併將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筆錄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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