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游璧庄
- 原告朱明忠
- 被告泉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朱明忠 相 對 人 泉達有限公司(峻富物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3萬元等語,除未補繳裁判費外, 相對人亦不明確。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資料及提出相關事證。然聲請人迄今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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