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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姚葦嵐

原告
李庙鋆
被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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