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洪子曰
- 被告
-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泰裕
- 被告
-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3,120元(計算式:64680×2/3=43120),故原告應暫繳納21,560元,經扣除原告於前審已繳納3,000元,本件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8,5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