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洪子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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