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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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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于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君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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