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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蕭榮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2,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86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62元(49,986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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