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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債權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喀小吃店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牛喀小吃店(並非獨資商號,請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對債務人邱繼光之債權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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