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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債權人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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