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黎瑞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裕紘(原名:陳昱平)、昱昇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昱昇水電工程行為合夥,非獨資商號,請更正債務人為①昱昇水電工程行②兼法定代理人陳裕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非訟代理人 黎瑞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裕紘(原名:陳昱平)、昱昇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昱昇水電工程行為合夥,非獨資商號,請更正債務人為①昱昇水電工程行②兼法定代理人陳裕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