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 債權人
- 張斐文
- 債權人
- 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相福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麟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撤回張斐文(其僅為代理人,並非債權人)。
三、00008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麟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撤回張斐文(其僅為代理人,並非債權人)。
三、00008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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