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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弘鑫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6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弘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明 債 務 人 黎翠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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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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