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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大武即羅時佳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羅立桓
代理人
劉宗源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更生方案中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債權人應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而有誤載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06%。               5.債務總金額:10,458,342元。               6.清償總金額:  216,000元。 7.保證人:羅立桓。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7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09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4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5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6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9 1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5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7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 1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3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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