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謝娟娟、陳勝宏、郭明鑑、紀睿明、周添財、賴進淵、陳佳文、宋耀明、吳佳曉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佳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偉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郁翔
- 被告王秋媚、王祥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秋媚 代 理 人 王祥如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3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不具清算價值如附表說明,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 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8月13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 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財產所有人:王秋媚 名稱 財產細項 說明 3 凱基人壽保單 清算程序中保險公司陳報於文到後終止保單得領取解約金數額為3,321元。 解約金數額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屬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範圍,則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該保單之解約金不具有清算價值,爰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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