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債務人
林秀芬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前於同年8月13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4,415元,已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司執消債清第3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股票 債務人已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4,415元)到院,股票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持有陽信銀行之股票共計為422股。以每股交易金額新臺幣10.46元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