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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文良即黃士軒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橞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9月18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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