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務人 黃文良即黃士軒
-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佩儒律師
- 債 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 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 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 權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 理 人 黃橞琦
- 債 權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 權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債 權 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 理 人 陳正欽
- 債 權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 理 人 郭偉成
- 債 權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 權 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 權 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債 權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 權 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28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9月18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