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瀧藏、吳宗霖
- 原告即、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5479號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0萬元,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85號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5479號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系爭執行名義附圖編號187 ⑶面 積146平方公尺、編號187 ⑷面積251平方公尺之13樓建物拆除,將樓頂平台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嗣聲請人陳報聲請執行範圍減縮為「將現場屋頂未斷裂部分施工切除、其牆面尖銳處切除平整並將現場所有廢棄物清除乾淨。」有聲請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內112年3月2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可參(系爭執行事件卷內第118、119頁)。故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於法並無不符。又聲請人主張其因聲請強制執行,支出執行費用共新臺幣170萬元(明細詳如 本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1號卷內,聲請人113年6月20日民 事聲請確定執行費用狀所附之請款單及工程款計算表),及施工單位於114年10月8日出具之證明書,爰依首開規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裁定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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