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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65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債權人
鄭斌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債務人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成 住○○市○鎮區○○路00號
設桃園市○鎮區○○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僅提出其與債務人間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即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命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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