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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9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併案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務人
戴如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就債務人戴如貞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91年度執字第1217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併案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91年度執字第1217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回復扣押債權如附表所示。依全球人壽提出之保險契約條款第15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給付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即系爭保險契約內容包含因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之保險事故,具傷害險性質,且系爭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與殘廢保險金為不可單獨分割一節,此有全球人壽115年3月10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50310019號函可憑。又依國泰人壽陳報系爭保單之保障項目包含「重大疾病、生命末期、身故、殘廢、殘廢安家療養」等給付項目,即系爭保險契約內容包含因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之保險事故、因疾病導致重大傷病保險事故,具傷害險及健康險性質,且系爭保險契約無法僅就其中人壽保險部分逕行辦理解約,此有國泰人壽115年5月6日國壽字第1150050917號函可憑,準此,附表保險契約既兼含傷害險或健康險性質,如終止系爭保單則將一併解除其傷害險或健康險部分之保障,而違反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第132條之1之規定,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債權人聲請就系爭保險契約為執行,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1 全球人壽 國華人壽幸福終身保險(95) EF000451 2 國泰人壽 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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