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原告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268號 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曹春蘭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棋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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