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40號
- 債權人
-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禹華
- 債務人
- 黃證丞即黃柏翰
陳軍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其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通知,惟僅提出執行名義影本,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