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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178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THAKHAMSUK PHORNSAK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THAKHAMSUK PHORNSAK於第三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新竹縣新豐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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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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