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3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婉甄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債 務 人 郭育彬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五段147巷37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173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軒洋企業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 區○○路00巷0號8樓之1,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三 重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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