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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6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建海
債務人
劉禎芸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翰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以及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債務人已自翰章工程有限公司退保,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資料,此有勞保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則債務人無位於本院轄區之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而存款債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位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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