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6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段00號送達代收人 鄭智敏 住○○市○○區○○○路00號9樓債 務 人 美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2樓兼法定代理 人 王古山 住金門縣○○鄉○○村○○00號2樓 債 務 人 王熙傑 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債 務 人 許耀明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住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金門縣金寧鄉、新北市中和區、彰化縣社頭鄉,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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