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335號
- 債權人
-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憲道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陳柏翰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劉杰已於113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