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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4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債務人
MA ANALYN LACAS PASCUAL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中和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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