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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債權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子揚
債務人
永龍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務人
劉育榮 住○○市○○區○○○村000號
債務人
貴豪通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務人
何昇毅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兼法定代理 劉育榮  住○○市○○區○○○村000號
設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兼法定代理 何昇毅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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