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569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煌里仁愛路四段296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 代理人
- 陳書維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 債務人
- 吳東昇即吳家宏
- 號1樓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三星鄉,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