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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2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鍾怡宸即鍾怡彤即鍾語彤即鍾利虹
住新竹縣○○鄉○○○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勞保資料與執行對第三人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勞保結果,債務人已自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現加保於第三人龍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則第三人登記址在新竹市東區,且債務人設籍於新竹縣芎林鄉,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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