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9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劉韋伶
- 債務人
- 劉尚燁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 0號
-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壽險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